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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溪市纪委 玉溪市监委印发《玉溪市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1-09-01 17:39:31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纪委,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部门,市委巡察机构,市纪委市监委各派驻(出)机构:
《玉溪市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工作指引》已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玉溪市纪委
玉溪市监委
2021年8月26日
玉溪市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玉溪市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玉发〔2021〕11 号),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助力“一极两区”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出如下指引。
一、进一步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正面清单
鼓励支持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坦荡真诚与企业、商(协)会、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交往,做到“亲”商主动为、有呼必应。
1.组织、邀请企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投融资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2.组织、邀请企业参加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
3.组织、邀请企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4.企业参加上述活动,或因工作需要到机关单位对接相关工作等,可以参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食宿;
5.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等重大活动中,机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可以根据《玉溪市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相关接待事宜。
6.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可以参加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7.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举办的考察调研、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可以接受企业统一安排的出行和不高于差旅报销标准的食宿安排,并主动结清费用;
8.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为解决企业困难提供上门服务、政策宣讲、业务知识解读或开展调研,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因工作误餐的可以参照员工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并交纳餐费;
9.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确有必要到企业开展的行政执法或检查,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0.机关单位要严格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
11.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
(二)负面清单
督促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不越法、不违纪、不谋私,做到“清”商不乱为、无事不扰,严肃纠正查处以下行为。
1.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
2.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收征管、证照颁发、金融贷款、财政补贴、公共资源交易等涉企服务事项中,以及有关司法活动中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和不担当、慢作为、乱作为,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等;
3.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急需解决的现实困难和问题久拖不决、推诿扯皮、不作为,以及阻碍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影响我市营商环境建设等;
4.收受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给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象征性低价付费的物品;
5.接受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邀请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由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以调研、考察、交流、洽谈为名变相参与企业组织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宴请等活动;
6.以无偿、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借用企业资产,由企业报销、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将上述费用转嫁给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
7.借用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钱款、住房、车辆,违规借贷放贷、违规理财、揽储揽保等;
8.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9.插手企业正常招标、投标、评标、中介活动等,禁止“明标暗投”、变相设置门槛阻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10.与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划“小圈子”、结“兄弟”“干亲”,搞亲疏有别、优亲厚友,或通过其为个人升迁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
11.安排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由企业代缴医保社保等,违反规定向企业提供商品、劳务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12.违反规定在企业中兼职任职,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权、证券、私募基金等;
13.其他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二、准确把握涉企服务的容错纠错情形
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涉企服务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处理。
1.在落实党中央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改革举措,推动省委、市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降低实体企业成本、促进民间投资、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贯彻落实中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偏差或者失误,但经过了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单位谋取私利的;
2.在推动重大项目建设中,积极推行容缺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导致工作出现偏差,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因政策调整、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因上级计划下达、工作安排、时限要求等方面存在客观上难以完成的情形,导致在执行中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无法完成的;
3.在处置企业突发事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作为、主动担责,勇于承担风险,因情况紧急复杂,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偏差失误、引发矛盾的;
4.在推动企业重点工作中,积极履职、大力推进、主动作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一定程序瑕疵的,亦或存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或者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者造成损失的;
5.在推动缓解企业融资难工作中,对通过省、市有关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担保贷款,因不可控因素导致发生资金代偿,但严格按照有关流程进行操作,且没有不廉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在支持和帮助企业争取到上级项目扶持资金后,因企业自身因素导致项目推进不力,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但严格按照有关申报程序操作,且没有“吃拿卡要”及不廉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7.其他失误错误,但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
三、充分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规定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全面落实组织保障,既用监督加压,更用信任加力。
1.更加突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坚持政策策略纪法情理融合,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坚持将容错纠错理念贯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追责问责等全过程、各方面。探索试行纪委监委涉企服务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制度,鼓励大胆探索和改革创新,对于通过备案登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改革创新事项,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误的,给予容错纠错。
2.明确容错启动的方式和程序。容错启动依当事人所在单位申请启动或依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启动,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依当事人所在单位申请启动的审批流程为:在立案审查前、组织初步核实期间,相关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纪委监委提出容错申请。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各单位提出的容错申请,并对容错申请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做好解释答复工作;对受理的容错申请,填写《容错纠错核查审批表》,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承办部门(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纪检检查室、派驻机构)开展调查、认定、反馈。
3.把握好容错边界和尺度。精准容错,重点做到“六看”,即看主观动机,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看客观条件,是履责过失还是失责失职;看用权轨迹,是民主决策还是任性妄为;看错误性质,是工作失误还是违纪违法;看危害程度,是轻微影响还是严重危害;看应对措施,是主动纠错还是放任无视。在定性量纪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稳妥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等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做到“四宽四严”,即主动自查从宽,调查发现从严;为公办事从宽,个人私利从严;创新失误从宽,有意失职从严;一贯优秀从宽,反复违纪从严。
4.强化容错纠错结果运用。对给予容错或者被问责追责处理的干部,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除特殊规定外,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等方面,以及按照“第二种形态”处理、影响期已满、拟提拔使用或重用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不作为影响因素,防止将容错或者被问责追责的干部“标签化”。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容纠并举,对存在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及时予以纠错,由承办部门制作纠错通知书,明确纠错事由,提出纠错建议或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方式督促问题解决;对拒不改正甚至对抗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处理。
5.加强回访教育。对容错免责、容错减责以及其他被问责追责的干部,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开展跟踪回访,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根据受处分人员的错误性质和情节、处分类型、个人表现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指导,从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加强关心爱护,帮助干部放下包袱、改进提高,同时督促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6.及时主动澄清正名。对在支持企业发展中受到错告、误告、诬告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对反映失实或者查无实据的信访举报及时了结,并向所在单位书面反馈,让被举报者放下包袱、轻装前进。从思想上教育、心理上疏导、生活上帮助,做好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对处分影响期结束后表现好的,及时予以肯定。
7.严厉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对在支持企业发展工作中故意或恶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诬告陷害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从重处理,努力营造良好风气支持企业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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