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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驾校教练员未能以身作则,饮酒后仍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教练车上路,结果丢了“饭碗”。
3月20日晚,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管大队组织开展交通违法整治夜查行动。在北城街道检查点,一辆云G牌照教练车被拦下。民警发现,该教练车核载5人,实载6人,存在超员情况。更为严重的是,驾驶人刘某身上散发着阵阵酒气,执勤民警对刘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68mg/100ml,已达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调查得知,驾驶人刘某持A2D机动车驾驶证,驾龄已满30年,是红河州石屏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教练员,当天晚上在玉溪吃饭时喝了酒,离开时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结果被交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红塔公安分局交管大队依法通报红河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刘某所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
(通讯员 张龙斌)
来源:玉溪日报 2025-04-17 A06版: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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